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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答辩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6-3

印发《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答辩

 

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党支部(党总支):

现将《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答辩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花桥经济开发区机关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

 

实行“答辩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发展党员工作中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坚持“稳定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原则,严把党员“入口关”,现结合区机关党委实际,就实行发展党员“答辩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答辩制,把发展对象、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置于更广泛的监督之下,将使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是否按标准和程序办事,受到有力的监督,促使发展对象能自觉对照党员标准,积极创造条件,促使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能自觉按照发展程序,坚持发展党员标准,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主要内容

“答辩制“是党组织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平时考察,深入细致地审查他们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情况和工作表现,并在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把其列为发展对象后,必须经过的一个环节。对发展对象实行公开评议答辩,旨在进行双向考核,公开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增加党的发展工作透明度。

三、具体做法

1.成立组织。由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和党员代表组成评议答辩小组(57人)。

2.参加对象。除通知发展对象和党员参加外,再张榜公布欢迎各方群众自愿参加,一般参加人数不得少于20人。

3.答辩内容。答辩会主题是对发展对象党的知识、入

党动机、思想理论修养、政治觉悟、现实表现进行评议。

4.答辩程序。1)入党联系人介绍参加答辩者的情况。(2)答辩者汇报对党的认识过程和入党动机。(3)答辩小组提问。(4)与会者提问。(5)由两位党员负责详细做好会议记录,答辩小组分析,综合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是否通过答辩的评价意见。答辩通过者方可继续进行后续的发展工作。尚未通过者,则需继续考察培养,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答辩。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发展党员“答辩制”取得实效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答辩制”作为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必经程序,区机关党委在发展党员预审工作中要将基层党组织对拟发展对象是否实行“答辩制”作为其预审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到没有经过“答辩制”的发展对象不得发展入党。

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党员“答辩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发展党员“答辩制”工作。区机关党委要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答辩制”工作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发展党员“答辩制”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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